中國爵位
爵位,又稱封爵、世爵,是古代皇族、的封號,用以表示身份等級與權利的高低。世爵從夏商時期開始,到建立後的1930年代左右結束。
按《通典·職官·封爵》記載,自、以及夏朝,置五等爵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。商朝置爵三等:公、侯、伯,無子、男二等。《禮記》等文字資料能提供佐證,但是究竟歷史事實如何,目前缺乏足夠的考古資料。有學者認為遠古的五等爵制度只是後世理想化的編纂。從甲骨文來看,商代的公爵通常僅為對死者的尊稱,方國國君、諸侯可以有「侯」、「伯」、「子」或「田」的爵稱。
周朝革命,而立之際,設立嚴格的等級分封制,最初設公、監、侯、伯、子五等爵,後改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爵位,。比男爵更低的封國僅為「附庸」,只能依附於其他有五等爵位的諸侯國。
西周時期有爵位的統稱諸侯,諸侯皆有封地,其封地相當於地方行政單位;諸侯的封地稱「」,按照爵等的不同,諸侯國須對周王室盡貢賦朝見等畿服義務。
諸侯作為天子的封臣盡朝覲義務的同時,又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君長,擁有自己的屬臣和附庸。屬臣是諸侯國內掌管政務的卿士;附庸則是有土地的卿士,不在諸侯國內主政,但是依附於諸侯。卿士包括(可能分上卿、下卿不同等級),大夫(可能有上大夫、中大夫、下大夫不同等級)及(可能包括元士、中士、庶士不同等級),構成了五等爵體系之外的沒有爵位的貴族等級。
卿士的封地稱作「邑」,在對封邑行使統治權的同時受命於所依附的諸侯。作為天下共主的同時,其本身在理論上也應該是最大的諸侯之一,其直接管轄的領地稱為。王畿之內,也設有卿、大夫、士等官職。由於王畿之內的卿士是直接從屬於周天子的屬臣,其身份等級高於作為諸侯附庸的同級別附庸;一旦受封土地,王畿之內的卿、大夫及士身份等級分別視同侯、伯及子男等有爵位的貴族。
到了東周的時期,各主要諸侯相繼稱王,並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,有些諸侯國改行郡縣制,各國紛紛設置了新的封爵制度,產生了一些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爵位封號,如、封君、秦國的二十等爵制等等。這些新設的有些有,有些只有俸祿,大多數都不能世襲。列國內仍然有「卿」、「大夫」、「士」的爵位。統治中心在當時的中原地區以外,周人封給的爵等為子但自稱為王,並且因長期兼併周邊小國及部落,國土廣大、風俗文化與中原王室及諸侯相異,也不採用五等爵制度,而是另設、執圭、執帛等爵位。
秦始皇統一天下後,改為列侯,為。
基本沿襲秦二十等爵,其上又設王爵(即)。
公元前202年漢朝建立後,高皇帝劉邦將一些在楚漢戰爭中立有大功的將領封為諸侯王,加上在此之前便已受封的英布等,共有異姓諸侯王七人。此外,劉邦還將他的(堂)兄弟及兒子封為諸侯王,後世的漢朝皇帝也大多將自己的兒子封為諸侯王。
早期的諸侯國大的包含數十個郡,小的也有數郡,都由諸侯王自行治理,漢朝朝廷只任命太傅而已,其餘官員皆由王自己任命。在諸侯國中,太傅輔佐諸侯王,內史治理國民,中尉掌管武將軍職,丞相統領眾官,其他等都像朝廷一樣。
在剪除異姓王之後,規定「非劉氏而王者,天下共誅之」。劉邦死後,漢惠帝劉盈繼位,太后呂雉掌權,她加封自己的侄子、侄孫為諸侯王,被稱為「諸呂」,但在呂雉死後均被剷除。
隨著諸侯王勢力的不斷壯大,漢朝朝廷的中央集權政策與諸侯王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,最終發展成為七國之亂。
平定七國之亂後,於景帝中五年(前145年)下令諸侯王不得再治理國家,僅僅以租稅為供養,由天子為其任命官吏,並將諸侯王國的「丞相」改為「相」,取消御史大夫、廷尉、少府、宗正、博士等官職,減少大夫、謁者、、諸官長丞的員額。時,將諸侯王國的「」改為「僕」,官秩由二千石降為千石,亦降為千石。元年(前8年),取消諸侯王國的內史,令相如同郡的太守一樣負責治理國民,中尉則如同郡的都尉一樣。
劉邦分封諸侯王時,規定諸侯王死後王國由王太子單獨繼承;到了漢武帝時,為了繼續削減諸侯國的勢力,漢武帝在主父偃的建議下開始實行推恩令,規定諸侯王死後,王太子在繼承王國時需要將部分國土交給自己的兄弟封為列侯。
元年(前8年),將周朝後裔承休侯姬當和商朝後裔紹嘉侯孔何齊進封為承休公、紹嘉公,封地增加至方圓百里,之後又改為鄭公、宋公。
西漢末年,王莽被封為安漢公,其子王安和王臨也被封為新舉公和褒新公。
漢初,改稱列侯為、倫侯為關內侯,封功臣和王子、外戚共一百四十三人為侯,封地戶口多者可達數萬,少者也有數百。徹侯與關內侯原級世襲,其餘爵位降級世襲。徹侯本封地稱為「某侯國」,別封地則稱為「某侯某邑」。侯國為縣級政區之一,設相,相當於縣、道、邑之令長。徹侯自置、庶子、、洗馬、行人等家臣。時,因避諱改稱徹侯為通侯,後又稱列侯。漢武帝為削弱諸侯王的實力,頒布推恩令,析諸侯國領土封王子為列侯,侯國別屬漢郡。
雖然高皇帝劉邦在白馬之盟中規定「若無功上所不置而侯者,天下共誅之」,即封侯的必要條件是立有功勳,但實際上皇后的父親和太后的兄弟均可封侯,到了漢武帝時為宰相封侯也成為了慣例。
從西漢開始,皇帝經常對百姓進行賜爵,但爵不得過公乘。漢初賞賜爵位的同時根據爵位等級授予不同大小的田和宅。
漢武帝時,為籌措戰費,令賣二十等爵(關內侯之下),致使二十等爵為人所輕。於是為將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(一級造士,二級閒輿衛,三級良士,四級元戎士,五級官首,六級秉鐸,七級千夫,八級樂卿,九級執戎,十級政戾庶長,十一級軍衛),後亦賣之。
三年(8年),在王莽的主導下施行五等爵,又改關內侯為。
新朝建立後,繼續施行五等爵制。四年(12年),王莽授諸侯茅土,其中公十四人,侯九十三人,伯二十一人,子百七十一人,男四百九十七人,凡七百九十六人。又有附城千五百一十一人。公的封地方百里,稱為「同」,有眾萬戶;侯、伯的封地方七十里,稱為「國」,眾戶五千;子、男的封地方五十里,稱為「則」,眾戶二千五百。但因圖簿未定,未授國邑,僅給月錢數千。
的爵制基本沿襲之制。元年(25年),將列侯分為縣侯、鄉侯、亭侯三個等級,僅對縣侯仍然設置侯國。列侯舊有家臣中的行人、洗馬、門大夫被廢除,食邑千戶以上的設置、庶子各一人,不滿千戶的僅設置庶子一人。建武十三年(37年),將遠支諸侯王降封為列侯,近支諸侯王降封為公。建武十七年(41年),又重新進封諸國公為王。
二十年(215年),曹操對二十等爵制進行了改革,將原來的十八級到十五級爵位分別改為、、、,以賞軍功。
建安十八年五月,漢獻帝下詔冊封曹操為魏公,加九錫;建安十九年三月,漢獻帝下詔令魏公位在諸侯王上;建安二十一年四月,漢獻帝下詔封曹操為魏王。這是東漢爵位制度在末期的特例。
二年(221年),設郡公、縣公二爵,封皇子為郡公、皇弟為縣公。黃初三年(222年),進封諸公為王,王爵始分為郡王、縣王二等,又規定王之庶子封鄉公,嗣王之庶子封亭侯,公之庶子封亭伯。
咸熙元年(264年),開建五等,分郡公、縣公、大國侯、次國侯、大國伯、次國伯、大國子、次國子、大國男、次國男十級,設置相以及典祠、典書、典衛、典禮令(或長、丞)等國官,配備車前司馬、旅賁等儀仗,縣公以下皆有固定封疆里數和食邑數。自騎督以上六百餘人皆封。
、孫吳的爵制沿襲曹操改革之前的制度,唯蜀漢對封侯嚴格管控。
西晉的爵制基本沿襲咸熙之制。泰始元年(265年),新設郡侯一爵。咸寧三年(277年),改封諸王,將王爵分為大國王(二萬戶以上)、次國王(萬戶以上)、小國王(又分為五千戶以上、不滿五千戶)、縣王(三千戶)四等。同時確定了諸王、郡公侯支子的推恩分封之制,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、承封王之支子為侯、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,小國五千戶以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,小國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為男,除此之外不得再封授五等爵。太康十年(289年),改王國相為內史,以數郡為國改封或新封皇子為王,其王國支郡太守亦改為內史。
晉制,郡公、郡侯之國改太守為相,其餘五等封國在郡縣行政體系之外、具有固定封疆里數,魏制縣公之國改縣令長為公國相,縣侯(列侯)之國改縣令長為侯相。二十等爵沿襲舊制,關外侯以上爵位授予高官或有功者,其餘爵位賜予下層吏民。
東晉初期,對爵制進行了大幅調整。停授郡侯、舊制五等爵、魏制縣公。新制五等爵分為實封、虛封兩類,實封者加「開國」,虛封者加「五等」,公封郡、縣,侯伯子男封縣,「開國」者改封地郡太守、縣令長為相。開國郡公、縣公為第一品,開國縣侯、伯、子、男為第二品。晉元帝太興元年(318年),規定食邑九分食一。
前期的封爵制度基本承襲東晉之制。宋孝武帝孝建二年(455年),降殺蕃國禮儀,並革除郡縣內史、相及封內官長向國主稱臣之制。皇帝支子封郡王,食邑少者二千戶,多者五千戶,宋孝武帝時令襲封王之婚葬之禮不得同於始封王。冢嫡者亦封郡王,食邑二千戶;支子並封開國縣公,食邑一千五百戶。始封王支子封開國縣侯,食邑一般為千戶。
諸王除置師、友、文學三位不臣之官外,設置郎中令,中尉,大農,左、右常侍,侍郎,上、中、下軍將軍,典書、典祠、典衛、學官令,典書令丞,治書,中尉司馬,世子庶子,陵、廟、牧長,謁者,中大夫,舍人,典醫、典府丞等稱臣國官。開國公減省中尉,左、右常侍,上、中、下軍將軍,中尉司馬等國官;開國侯又減省大農、侍郎;開國伯、子、男又減省郎中令。列侯置家丞(食邑千戶以上置)、庶子等家臣。
時,郡王按世次親疏分為正王、嗣王、蕃王三等,列侯之縣侯改稱湯沐食侯。皇帝支子封郡王,是為正王,食邑一般為二千戶(小國僅千戶),正王世子襲封嗣王,嗣王、蕃王世子襲封蕃王。冢嫡者亦封郡王,支子並封開國縣公(食邑一千五百戶)。正王支子並封開國縣侯,食邑一般為五百戶。其餘宗戚有服屬者,封湯沐食侯、鄉侯、亭侯,以遠近為差次。
諸王和公侯伯子男均開國置國官,國官對國主稱臣,對皇帝則稱陪臣,正王另置師、友、文學三位不臣之官,郡縣內史、之制沿襲前朝。正王加將軍號者均開府置佐史,其餘人督、都督諸軍事者亦開府置佐史,佐史的品秩由府主的身份來決定。列侯置家丞(食邑千戶以上置)、庶子等家臣。
基本沿襲梁制。
衣裳玄上纁下,畫山、龍、華蟲、火、宗彝、藻、粉、米、黼黻九章,備五采。
大佩,赤舄,絇屨。
諸王和公侯伯子男所置國官及其官班(梁)、官品(陳)、官秩(陳)、冠服、印綬如下:
登國元年(386年)始賜五等爵,皇始元年(396年)增設王爵,天賜元年(404年)廢伯、男二爵,王封大郡,公封小郡,侯封大縣,子封小縣。王第一品,公第二品,侯第三品,子第四品。除皇子外,功臣也得封王。爵位均為虛封,分為正爵、假爵兩類,正爵可世襲,假爵不可世襲。後復伯、男二爵。
太和十六年(492年),推行爵制改革,廢除假爵,將爵位分為實封、虛封兩類。王爵和開國爵為實封,享有食邑,開國置官屬,郡為王國者改太守為內史,郡、縣為五等封國者改郡太守、縣令為相。郡王按世次親疏分為親王、始蕃王、二蕃王、三蕃王四等。散爵為虛封,無食邑和官屬。非太祖子孫及異姓為王者皆降為公,公降為侯,侯降為伯,子男仍舊。太和十八年(494年),制定租稅分食制,王食半,公三分食一,侯、伯四分食一,子、男五分食一。太和二十三年(499年)制定的《後職員令》中又規定了爵位的官品。
諸王和開國公侯伯子男所置國官及其官品如下:
爵制基本沿襲北魏、東魏之制,王爵分親王、嗣王、庶姓王三等,五等爵分開國爵、散爵兩類。王爵與開國爵為實封,所置國官沿襲北魏之制,但廢除了郡縣內史、相之制。食邑分食比例為諸王三分食一,開國公侯伯子男四分食一。即位後,改用食幹給予諸侯租稅,食幹制逐漸取代了食邑制,但食幹不能傳及子孫。
元年(557年)據《周禮》進行改制,在開國郡公之上增設國公一爵,採用周代國名和漢代州名封高官、宗室為國公。建德三年(574年),在郡王之上增設國王一爵,進封宗室諸公為王。北周廢除了散爵,郡公至縣男皆加「開國」,但開國爵卻走向虛散化,國官大量減省,食邑虛指,只有寄食別地者才享有實封收入。郡縣內史、相之制也不復存在。
隋文帝基本沿襲北周之制,置九等爵。
諸侯加不同者,所置國官及其人數不同,如下:
二王後
公a
伯a
男a
公b
伯b
男b
公c
國公e
伯c
男c
郡縣公d
伯d
郡公f
男d
縣公f
d:加上儀同三司或儀同三司;e:無開府儀同三司以上官;f:無儀同三司以上官。
隋煬帝大業三年(607年),推行官制改革,廢除舊爵,新置王、公、侯三等爵,不再加「國」或「開國」。國令改為家令,其餘國官均廢除。
唐初,廢除了隋煬帝時的爵制,恢復了隋文帝時的九等爵制,王封國、郡,公封國、郡、縣,侯、伯、子、男封縣,封郡、縣者皆加「開國」,名山大川及畿內縣不封。皇兄弟、皇子封,諸子封郡王,親王諸子封開國郡公(承恩澤者封郡王、國公)。由低級爵位進封至開國郡公以上者,舊爵回授子孫。承襲親王者封嗣王,承襲郡王、特封王者封國公,嗣王與公侯伯子男均原級世襲,襲爵順位依次為嫡子、嫡孫、嫡子同母弟、庶子、嫡孫同母弟、庶孫(曾、玄以下同此,無子者可養同宗合於昭穆者為嗣子)。
唐朝封爵的食邑制度因襲北周、隋朝之制,本身為虛封,唯加者可以收取封戶的租賦(唐玄宗時改為領取俸祿)。除了食邑,另有永業田。
安史之亂後,封爵進一步虛散化,出現了無法襲爵、降級襲爵、襲爵等待期增長的現象,開啟了宋朝爵位不能世襲的先聲。與此同時,出現了開國郡侯、開國郡伯、開國郡子、開國郡男等新爵位,並為、遼、金所沿襲。唐朝晚期,郡王之上增設以郡名命名卻無「郡」字的王爵。
時期,王、公國名出現等級之分,親王之上增設國王(分為一國、二國)。
五代後期到宋初,對晚唐以來混亂的爵制進行了調整,王、公封國或郡,侯封郡,伯、子、男封縣,封郡、縣者皆加「開國」。常設爵位皆有食邑,但為虛封。文武官員的官職達到一定級別後,無論是否有功皆可獲得封爵,升遷或遇慶典時可加食邑,食邑達到上一級爵位的最低食邑數後即進爵。現任、前任宰相食邑和食實封通及萬戶者,封國公。自開國郡侯以上可以獲得食實封,每月每戶折錢二十五文,隨官俸發給。宋理宗時,食實封不再給錢,也成為虛封。
除了常設爵位,另有不加「開國」一詞的特設爵位郡公、侯、縣公、公。宗室死後,追贈者追封國公,追贈()者追封郡公,追贈觀察使或者追封侯。
宋朝的爵位一般為終身爵,為象徵性尊榮,不可傳於子孫。僅有安定郡王、四嗣王、文宣公(衍聖公)、崇義公等七個爵位可以傳襲,其中安定郡王與四嗣王採用兄終弟及制。
王、公國名分為大國、次國、小國三等,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。景祐三年(1036年)章得象曾制定封爵所用的郡國名,南宋後期新修訂的郡國名如下:
的封爵制度基本沿襲晚唐五代之制,分國王(二國)、國王(一國)、王、郡王、國公、開國郡公、開國縣公、開國侯(開國郡侯、開國縣侯)、開國伯(開國郡伯、開國縣伯)、開國子(開國郡子、開國縣子)、開國男(開國郡男、開國縣男)十一等十五種。王、公國名分為大國、次國、小國三等,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。封爵皆有食邑,只有加實封者才享有賦稅收入。
金朝的封爵制度基本沿襲遼制,追贈的爵位不加「開國」,正隆二年(1157年)廢除國王。
金朝王、公國名基本沿襲遼制,仍然分為大國、次國、小國三等,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。
西夏爵位於舊史並未記載,後人根據出土文獻如《官階封號表》、《天盛改舊新定律令》考證出有國王、太王、平王、郡王、嗣王以及東院王、南院王、西院王、北院王等王爵。
元朝置八等爵。王爵唯皇族、貴族可封,國公封賜甚濫,郡公以下多用於追贈。
明朝初期參閱前朝之制,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。後來又革除子、男二爵,只留公、侯、伯三等,並定製:「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,封號非特旨不得予。」明朝爵位分兩種,一是只授終身(不世),二是可以世襲(世)。爵位的「世」與「不世」,以軍功大小而定,均給誥券。除有軍功者外,可得爵號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及、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,但只是給誥而不給券。與前朝不同的是,明朝的公、侯、伯只有和,並無。
明朝,王爵為皇族專享(開國諸大將死後有追封郡王者),王爵均世襲罔替:
- 皇帝諸子,除外,一律封。其正妻稱皇太子妃、親王妃。
- 皇太子的嫡長子封皇太孫,其餘諸子並封郡王。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,長孫立為世孫,也有封的例子(如朱知烊);其餘諸子年十歲,則封為郡王。
- 親王和皇太子的子孫未封者皆稱王子、王孫,言語皆稱裔旨。其正妻稱世子妃、世孫夫人、郡王妃。
- 郡王嫡長子為郡王;嫡長孫則授,也有封及的例子;其正妻稱長子夫人、長孫夫人。其餘諸子則授鎮國將軍(亦有濫妾所生之子降等為輔國將軍)。其正妻稱鎮國將軍夫人。鎮國將軍以下,降等襲爵。
- 鎮國將軍之子封輔國將軍。其正妻稱輔國將軍夫人。
- 輔國將軍之子封奉國將軍。其正妻稱淑人。
- 奉國將軍之子封鎮國中尉。其正妻稱恭人。
- 鎮國中尉之子封輔國中尉。其正妻稱宜人。
- 輔國中尉之子封奉國中尉,以後永為奉國中尉,不再降等。其正妻稱安人。
皇族女性稱號:
- 皇姑稱大長公主。
- 皇姊妹稱長公主。
- 皇帝之女稱公主。自公主以上俱授金冊,其夫稱,賜誥命。
- 親王之女稱郡主。自郡主以下俱授誥命,其夫稱儀賓。
- 郡王之女稱縣主。
- 鎮國將軍之女稱郡君。
- 輔國將軍之女稱縣君。
- 奉國將軍之女稱鄉君。
- 奉國中尉之女,一律稱宗女。
俸祿為本色糧、折色糧、折鈔(即紙幣)等所組成:
- 親王歲祿約一萬石(因人而異,亦有八千、六千、三千、兩千石的;嘉靖後多為九千石)。
- 郡王〈郡王長子襲封之後俸祿一律折半;俸祿因所在的親王府而異,亦有初封即為一千石或五百石的,繼承時不折半〉。
- 鎮國將軍一千石。
- 輔國將軍八百石。
- 奉國將軍六百石。
- 鎮國中尉四百石。
- 輔國中尉三百石。
- 奉國中尉兩百石。
- 公主及駙馬兩千石。
- 郡主及儀賓八百石。
- 縣主及儀賓六百石。
- 郡君及儀賓四百石。
- 縣君及儀賓三百石。
- 鄉君及儀賓兩百石。
明朝另有公、侯、伯三等爵專授功臣和外戚,三等爵一般世襲罔替,也有降等襲爵〈子孫襲爵比本人低一等,但世襲罔替〉或不能繼承〈流爵〉者。功臣則給鐵券,封號四等:
- 佐太祖定天下者,曰「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」、「開國輔運守正文臣」。
- 從成祖起兵者,曰「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」。
- 或曰「奉天翊運推誠宣力」和「奉天翊衛推誠宣力武臣」或曰「欽承祖業推誠奉義」。
公侯伯爵中,武臣曰宣力武臣,文臣曰守正文臣。
受封而領鐵券者,為世襲封爵,否則為流爵。襲封則還其誥券,核定世流降除之等。爵位世襲,或降等以襲。公、侯、伯封號分四等歲祿以功為差,可掌參五府總六軍,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,轄漕綱,但不得預九卿事。
郡公、郡侯、郡伯、縣子、縣男這五等封爵並不屬於明朝建立後的正式封爵體系,係明朝建立前,明太祖朱元璋給戰死的功臣追贈的封爵。
明朝建立後,確立的正式爵位為:國公、侯、伯。
公侯伯爵的俸祿:
以下為《明會典》所述萬曆年間的規定。
公爵:不定,因人而異。
- 魏國公 年俸五千石〈兩千本色,三千折鈔〉。
- 黔國公 三千石〈一千五百本色,一千五百折鈔〉。
- 成國公 四千二百石〈一千四百本色,二千八百折鈔〉。
- 英國公 三千二百石〈一千五百本色,一千七百折鈔〉。
- 定國公 二千五百石〈一千五百本色,一千折鈔〉。
侯爵:亦不定,以年俸一千石〈五百本色,五百折鈔〉居多。亦有五百石或一千五百石者。
伯爵:以年俸一千石(三百至五百本色,五百至七百折鈔)居多。亦有七百石或一千一百石者。
清朝爵位按授予的對象分、功臣、蒙古(回部、哈薩克)三種。清朝的封爵,與前代不同的是,所有的封爵只加美號,不加國號、邑號,如睿親王、勇毅侯之類。
從高到低共十二級:
「和碩」、「多羅」、「固山」都是滿語轉音。「固山」就是「旗」(gūsa),「多羅」指一角(doro),「和碩」指一方(hošo),都是指所擔當方面範圍的大小,以「和碩」為最大。
- 和碩親王
- 多羅郡王
- 多羅貝勒
- 固山貝子
- 奉恩輔國公
- 不入八分鎮國公
- 不入八分輔國公
- 鎮國將軍,分一至三等鎮國將軍,正一品;
- 輔國將軍,分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輔國將軍,正二品;
- ,分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奉國將軍,正三品;
- 奉恩將軍,分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及奉恩將軍,正四品。
奉恩輔國公之前等稱入八分公,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、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。冊封共二級,分別為世子(嫡子)、與(郡王嫡子)。沒有爵位的宗室成員統稱為「閒散宗室」,可穿著四品武官官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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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清初受封的八大禮親王代善、鄭親王、睿親王、豫親王、肅親王豪格、承澤親王碩塞、克勤郡王、和順承郡王勒克德渾、以及後來的雍正時怡親王、同治時恭親王、光緒時醇親王、慶親王共十二個王可以世襲罔替外,其餘宗親世爵只能遞降世襲。
宗室爵俸祿:
- 親王歲俸銀萬兩,祿米萬斛;
- 世子歲俸銀六千兩,祿米六千斛;
- 郡王歲俸銀五千兩,祿米五千斛;
- 長子歲俸銀三千兩,祿米三千斛;
- 貝勒歲俸銀二千五百兩,祿米二千五百斛;
- 貝子歲俸銀一千三百兩,祿米一千三百斛;
- 鎮國公歲俸銀七百兩,祿米七百斛;
- 輔國公歲俸銀五百兩,祿米五百斛;
- 一等鎮國將軍歲俸銀四百一十兩,祿米四百一十斛;
- 二等鎮國將軍歲俸銀三百八十五兩,祿米三百八十五斛;
- 三等鎮國將軍歲俸銀三百六十兩,祿米三百六十斛;
- 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三百三十五兩,祿米三百三十五斛;
- 一等輔國將軍歲俸銀三百一十兩,祿米三百一十斛;
- 二等輔國將軍歲俸銀二百八十五兩,祿米二百八十五斛;
- 三等輔國將軍歲俸銀二百六十兩,祿米二百六十斛;
- 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二百三十五兩,祿米二百三十五斛;
- 一等奉國將軍歲俸銀二百一十兩,祿米二百一十斛;
- 二等奉國將軍歲俸銀一百八十五兩,祿米一百八十五斛;
- 三等奉國將軍歲俸銀一百六十兩,祿米一百六十斛;
- 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一百三十五兩,祿米一百三十五斛;
- 奉恩將軍歲俸銀一百一十兩,祿米一百一十斛。
功臣爵又以相對於宗室爵而稱為「民爵」。乾隆十六年(1751年)定制,功臣爵位為以下二十七等:
- 公,分一至三等公,超品
- 侯,分一等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侯.超品;
- 伯,分一等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伯,超品;
- 子,分一等子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子,正一品;順治四年(1647年)定名,乾隆元年(1736年)定漢名「子」。
- 男,分一等男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男,正二品;順治四年(1647年)定名,乾隆元年(1736年)定漢名「男」。
- 輕車都尉,分—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及—至三等輕車都尉,正三品;順治四年(1647年)定名,乾隆元年(1736年)定漢名「輕車都尉」。
- ,分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及騎都尉,正四品;順治四年(1647年)定名,乾隆元年(1736年)定漢名「騎都尉」。
- 雲騎尉,正五品;清初稱「半個前程」,順治四年(1647年)定名,乾隆元年(1736年)定漢名「雲騎尉」。
- 恩騎尉,正七品;乾隆十六年(1751年)增定。
功臣爵位俸祿
- 一等公歲支俸銀七百兩
- 二等公六百八十五兩
- 三等公六百六十兩
- 一等侯又一雲騎尉六百三十五兩
- 一等侯六百一十兩
- 二等侯五百八十五兩
- 三等侯五百六十兩
- 一等伯又一雲騎尉五百三十五兩
- 一等伯五百一十兩
- 二等伯四百八十五兩
- 三等伯四百六十兩
- 一等子又一雲騎尉四百三十五兩
- 一等子四百一十兩
- 二等子三百八十五兩
- 三等子三百六十兩
- 一等男又一雲騎尉三百三十五兩
- 一等男三百一十兩
- 二等男二百八十五兩
- 三等男二百六十兩
- 一等輕車都尉又一雲騎尉二百三十五兩
- 一等輕車都尉二百一十兩
- 二等輕車都尉一百八十五兩
- 三等輕車都尉一百六十兩
- 騎都尉又一雲騎尉一百三十五兩
- 騎都尉一百一十兩
- 雲騎尉八十五兩
- 恩騎尉四十兩
不列等世職俸祿
- 閒散公二百五十五兩
- 閒散侯二百三十兩
- 伯品級世職二百零五兩
- 子品級世職一百八十兩
- 男品級世職一百五十五兩
- 輕車都尉品級世職一百三十兩
- 騎都尉品級世職一百零五兩
- 雲騎尉品級世職八十兩
凡在京八旗世爵,每俸銀一兩,兼支給米一斛。
- 汗
- 親王
- 郡王
- 貝勒
- 貝子
- 鎮國公
- 輔國公
- 台吉
- 一等台吉(塔布囊)
- 二等台吉(塔布囊)
- 三等台吉(塔布囊)
- 四等台吉(塔布囊)
其中一等台吉以上爵位可任札薩克,以下為閒散王公爵位。
外藩爵俸祿:
- (內扎薩克王公)科爾沁圖什業圖、卓哩克圖、達爾罕三親王俸銀二千五百兩,俸緞四十匹;其餘親王俸銀二千兩,俸緞二十五匹;科爾沁扎薩克圖郡王俸銀一千五百兩,俸緞二十;其餘郡王俸銀一千二百兩,俸緞十五;貝勒俸銀八百兩,俸緞十三;貝子,俸銀五百兩,俸緞十;鎮國公俸銀三百兩,俸緞九匹;輔國公俸銀二百兩,俸緞七;扎薩克台吉俸銀一百兩,俸緞四;
- (外扎薩克王公)汗俸銀二千五百兩,緞四十;親王俸銀二千兩,緞二十五;世子俸銀一千五百兩,緞二十;郡王俸銀一千二百兩,緞十五;貝勒俸銀八百兩,緞十三;貝子俸銀五百兩,緞十;鎮國公俸銀三百兩,緞九:輔國公俸銀二百兩,緞七;扎薩克一等台吉俸銀一百兩,緞四;
- 伊犁所屬之土爾扈特、和碩特汗、王、貝勒、貝子、公、台吉應領俸銀、緞匹數目,均與喀爾喀同;杜爾伯特汗、親王、郡王、貝勒、貝子、輔國公、扎薩克台吉俸銀、俸緞喀爾喀汗、王、公、台吉之例頒給。
- (內扎薩克王公以下貴族)一等子爵俸銀二百五兩,二等子爵俸銀一百九十二兩五錢,三等子爵俸銀一百八十兩:一等男爵俸銀一百五十五兩,二等男爵俸銀一百四十二兩五錢,三等男爵俸銀一百三十兩;一等輕車都尉俸銀一百五兩,二等輕車都尉俸銀九十二兩五錢,三等輕車都尉俸銀八十兩;騎都尉俸銀五十五兩:雲騎尉俸銀四十二兩五錢;
- (外扎薩克王公以下貴族)乾清門行走一等台吉俸銀一百兩,二等八十兩,三等六十兩,四等四十兩。陣亡世襲一等台吉五十兩,副都統七十七兩五錢,騎都尉五十五兩,雲騎尉四十二兩五錢。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六十七五錢。喀爾喀世襲一等台吉五十兩,達爾罕二十兩,緞四。
- 郡主額駙
- 縣主額駙
- 郡君額駙
- 縣君額駙
世爵
中國歷代受封女性通稱為世爵命婦,細分為內命婦和外命婦。
世爵